根據交通部2014第5號文件《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如果貨車gps北斗記錄儀離線的,非人為破壞導致的,應處以8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茐男l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ǘ﹤卧?、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根據上述條例可知,如非人為原因導致的貨車北斗GPS不能正常在線的,應處以800元罰款,如果是人為破壞惡意干擾的,最高可處以2000-5000元罰款。
律師認為:在無法確定是否人為原因導致的離線時,應按照非人為損壞,處以800元罰款。